【司法覆核】警方再申手令檢手機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敗訴准暫緩命令7天提上訴
發布時間: 2022/08/30 10:47
最後更新: 2022/08/30 18:34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於上月(7月)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實施細則取得新手令,檢視黎兩部手機內的「指明證據」,即包括新聞材料的資料。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,法官今(30日)裁定黎敗訴,頒令手令有效,法官准許臨時暫緩命令7天,以待黎一方就判決申請上訴,其間警方不能檢視已被封存之新聞材料。
申請人黎智英;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,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被列有利害關係人士。法官今早頒下判詞裁定敗訴,黎一方研究判詞後,隨即申請暫緩執行手令,指上訴庭或持不同見解,要求暫緩執行手令。律政司一方則指黎一方沒有嶄新理據,認為沒有合理勝訴機會,故反對申請。法官最終駁回申請,惟准許臨時暫緩命令7天,以待黎向上訴庭就判決申請上訴。
入稟狀早前指,警方於2020年8月以涉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,並獲手令撿取包括黎兩部手機,黎質疑警方無權檢視手機內的新聞材料,有關資料暫被封存待法庭裁決。
惟警方於2022年7月8日,根據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申請手令獲批,從申請人兩部手機撿取「指明證據」,即包括新聞材料。申請人指警方若須檢視新聞材料,應根據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申請手令,裁判官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批出手令。申請人並質疑「指明證據」是否包括新聞材料,要求法庭推翻手令及聲明手令無效。
法官於判詞指, 申請人認為《釋義及通則條例》是唯一合法方式檢視新聞材料,法官不同意說法,認為警方根據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獲額外權力調查涉及國案法案件,並可根據《國安法》或《警隊條例》調查涉及國安法案件。而根據《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》中「指明證據」的釋議,指屬或包含( 或相當可能屬或包. 含) 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,任何物件即不論甚麼種類的資料,即包括新聞材料,因此申請人認為「指明證據」不包括新聞材料之說法並不適用。
申請人指法庭於考慮批出手令時,基於新聞自由於憲法及普通法下受保障,故法庭須考慮平衡行公眾利益及刑事調查。惟法官認為法庭發出手令時,新聞材料只是行使酌情權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,而於作出平衡時,新聞材料不能視為首要考慮,反而公眾利益才是首要考慮因素,當中包括是否需要有效調查案件。
法官續指《基本法》保障新聞自由,但並不代表新聞材料不可被披露,當中亦缺乏任何基礎,而於於搜查新聞材料時,新聞自由亦從不被詮釋為具絕對權利。法官認為裁判官處理手令申請時,已知悉有關電子裝置包括含新聞材料,亦沒有基礎指裁判官於平衡不同因素後,未能作出恰當考慮。
法官經考慮後,認為申請人提出之理據均不成立,故拒絕申請,裁定手令有效,警方可根據手令檢視有關電子裝置之新聞材料,但不包括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材料部份,申請人兼須付訟費。基於法官准許臨時暫緩執行命令7天,警方現時仍不能檢視被封存之資料,而申請人須於明(31日)午4時前提交上訴通知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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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